高丘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高丘罚决字〔2025〕第2号
√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住址:***
本机关于2025 年 6月 3 日,对兰**占用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6月3日,在高丘镇经营的***内,其疏散通道位置堆放有杂物,导致疏散通道被堵塞,该行为已构成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实施《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2-2,量罚区间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警告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平县高丘镇人民政府
2025 年6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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