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5〕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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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冯*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519740803****
住址: 镇平县杨营镇*********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物料遗撒扬尘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8月20日11时10分,驾驶车牌号为鄂*****的小型自卸货车,装载渣土行驶至镇平县玉都大道中段时,当事人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物料遗撒扬尘污染,装载渣土遗撒的长度为25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鉴于当事人已将车辆包扎完好,现场遗撒物料清理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50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5000(伍仟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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