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5〕第288号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个人姓名: 韩**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32419************************
住址: 河南省镇平县***********************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对***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8月13日在健康路中段路西所占道路东西2m,南北8m,共16㎡。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鉴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9日对你(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5年8月25日复查你(单位)未改正到位,后于2025年8月29日二次复查时,你(单位)已整改到位。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