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5〕第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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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贾**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32419**********
住址: 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单位)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8月17日在涅阳路西段南侧嵩山黄精店进行室内装修,该施工东西13m,南北8m,总面积104㎡。上述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鉴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5年8月26日复查你(单位)未改正到位,后于2025年9月1日二次复查时,你(单位)仍未整改到位。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去相关部门完善申报登记手续。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800元(捌佰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9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