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该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381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合家乐饭店采购的鸡蛋,其中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合家乐饭店采购的鸡蛋是2025年5月21日在市场一流动摊点购买的,该批次鸡蛋共购进4.1公斤,进价6.8元/公斤,除抽检的2.35公斤外,剩余已于当日使用完毕,货值金额27.88元。
镇平县合家乐饭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采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鸡蛋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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