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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22号
来源: 时间: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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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3534499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建永鑫利特生活广场销售的大葱,其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建永鑫利特生活广场销售的大葱是2025年5月13日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的,经查询电脑后台销售记录,显示当天销售16.48公斤,单价3.76元/公斤,货值金额62元,当事人购进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购货清单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截止案发该批发大葱除抽样的2.06公斤,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第一时间张贴了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大葱。

镇平县建永鑫利特生活广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大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而未按规定对经营的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当事人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2000元;2.对当事人未保持上次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100元;3.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大葱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