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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责改字〔2025〕14号
来源: 时间: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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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24环责改字〔2025〕14号

 

镇平县宇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建设大道与207交叉口西侧200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  

我局于20258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829日,我局收到河南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平台推送问题线索:镇平县宇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OBD检测过程中CAL ID数据异常:2025310日豫R506LH2025312日豫R354682025314日豫R309LV2025331日新QD67612025331日豫RMQ582以上5辆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数据异常。我局执法人员对推送问题线索现场核查,情况属实,上述五辆车非同一型号,但OBD检测过程中CAL ID数据显示均相同的情况下,为上述5辆车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于 2025 9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壹份、人员名单壹份、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壹份、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检验资质。

2、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9 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2份及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25310日豫R506LH2025312日豫R354682025314日豫R309LV2025331日新QD67612025331日豫RMQ582以上5辆车检测图片和报告各一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将涉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报告单车辆进行召回,并重新进行检验,并将结果进行上传。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