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324环责改字〔2025〕11号
南阳晨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遮山镇机电专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连龙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5日,我局无人机飞控小组在利用无人机免打扰检查时,发现南阳晨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UV 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连接的管道破损,未规范使用防治污染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2025年5月1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法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审批表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等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5日无人机飞控现场照片证据贰份、2025年5月1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叁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未规范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5年5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对你公司UV 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连接的管道进行维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