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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21号
来源: 时间: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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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6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471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恒泰盛便利店销售的芒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恒泰盛便利店销售的芒果是从南阳万邦水果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20公斤,进价11元/公斤,售价13.16元/公斤,货值金额263.2元,截止案发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张贴了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芒果。

镇平县恒泰盛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当事人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202号。

二、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462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刘答水果批发店销售的香蕉,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刘答水果批发店销售的香蕉是从南阳万邦水果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10公斤,进价6元/公斤,售价8元/公斤,货值金额80元,截止案发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张贴了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香蕉。

镇平县刘答水果批发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当事人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200号。

三、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438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刘记鲜果商行销售的香蕉,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刘记鲜果商行销售的香蕉是从镇平县久鸿农博城购进的,共购进15公斤,进价5.8元/公斤,售价8元/公斤,货值金额120元,截止案发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张贴了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香蕉。

镇平县刘记鲜果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当事人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197号。

四、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457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永建水果行销售的香蕉,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永建水果行销售的香蕉是从路边流动商贩处购进的,共购进13公斤,进价5元/公斤,售价8元/公斤,货值金额104元,截止案发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张贴了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香蕉。

镇平县永建水果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当事人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198号。

五、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483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暧家购物中心超市销售的胡萝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暧家购物中心超市销售的胡萝卜是从杨营久鸿农博城购进的,共购进9公斤,进价2.76元/公斤,售价3.56元/公斤,货值金额32.04元,截止案发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张贴了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胡萝卜。

镇平县暧家购物中心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胡萝卜)的违法行为免予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5】14号。

六、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475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易佳人便利店销售的芹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易佳人便利店销售的芹菜是从久鸿农博城一流动摊贩购进的,共购进7.5公斤,进价1元/公斤,售价1.96元/公斤,货值金额14.4元,截止案发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张贴了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芹菜。

镇平县易佳人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当事人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对当事人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