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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20号)
来源: 时间: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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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3534655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自己人梦想店经销的青茄子,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自己人梦想店经销的青茄子是从王岗街一农户中购进的,共购进33公斤,进价2元/公斤,售价2.56元/公斤,货值金额84.48元,截止案发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第一时间张贴了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青茄子。

镇平县自己人梦想店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青茄子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青茄子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