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
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十三条 省军区(卫戌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进行国防教育。民兵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一、民兵组织的性质
1.民兵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充分说明民兵必须听从党的指挥,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2.民兵不脱离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这从本质上说明了民兵与正规军队的区别,民兵闲时参加生产,战时参加战斗。
3.民兵是军事组织。民兵作为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它不同一般的群众组织,与其他武装力量一样,具有对外抵制侵略,保卫祖国,巩固国防;对内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国家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双重职能。民兵,平时在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上,一边生产,一边学习军事技术,配合解放军、武装、公安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作用;战时民兵不仅要保卫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且要完成各种支援作战部队参战的任务。
4.民兵具有群众性、普遍性。首先,民兵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坚持这一性质,可以做到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有利于集中财力、物力,加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其次,民兵具有普遍性。我国实行的是普遍民兵制度,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有权利和义务参加民兵组织。
二、民兵的任务
一是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任务;二是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三是随时准备参军参战和支前,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民兵的地位和作用
民兵的地位是由民兵的性质、任务决定的。我国民兵始终是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从实际需要来看,主要是发挥四种作用。
(一)民兵是遏制战争、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力量。
多年来,我国之所以能有效捍卫国家的主权与安全,不仅仅因为我们有一支英勇善战的常备军,而且因为我们有一支强大的民兵队伍,有一片陷敌于灭顶之灾的“汪洋大海”。
因此,无论是维护国家安全,还是遏制战争、维护和平,都迫切要求我们在加强常备军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新时代民兵队伍建设。
(二)民兵是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要求,打赢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实战力量。
当前,世界新军事变革瞬息万变,民兵是寓兵于民的重要组织形式。民兵组织可以把先进的民用技术转化为军事技术、把先进的生产力转化为战斗力。未来信息化战争中,民兵不仅可以遂行传统的战场勤务、支前保障等任务,还可以依托地方科技优势,积极配合部队开展信息战、网络战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军队科技含量不足的劣势。
因此,民兵建设为我们发展高技术条件下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提供了广阔空间,为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开辟了新的天地。在现代条件下的人民战争中,民兵的地位更高了,作用更大了。
(三)民兵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力量。
搞建设、谋发展,既需要一个安全的国际环境,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国内环境保护。当前,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非传统威胁仍然存在,国内治安也存在不同领域的安全风险隐患,这些都给我国维护团结稳定的局面提出了挑战。
因此,我们要发挥民兵社情熟、信息灵、反应快的优势,配合公安、武警,有效打击分裂主义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民兵在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有着不可估量的潜力作用。
(四)民兵是遂行急难险重任务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突击力量。
近年来,广大民兵积极响应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号召,积极参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加乡村振兴、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日益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用好民兵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也是有效提升民兵专业技能的基本途径。
民兵年轻力壮,人数众多,分布面广,组织严密,战斗力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突击力量。在抗洪抢险、扑灭山火、反恐维稳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广大民兵义无反顾、勇往直前。
常见问题解释
1.什么是民兵
民兵是武装力量。《国防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民兵工作条例》第2条:“民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2.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兵建设,积极主动加入民兵组织。”
3.民兵工作的主管部门
《民兵工作条例》第5条规定:“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第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4.民兵工作的任务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5.民兵的分类
民兵主要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6.民兵的任务
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7.基干民兵参加的主要活动
(一)每年组织基干民兵参加集中点验、入队宣誓,增强加入民兵组织的仪式感和荣誉感。
(二)根据年度军事训练计划和遂行任务需每年组织部分分队进行基地化集中训练,提高军事素质,增强战斗作风。
(三)定期组织基干民兵开展政治教育。
(四)执行辖区内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维稳处突、参战援战等应急应战任务。
8.参加民兵组织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
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在政治上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年龄条件
民兵主要从18至4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中选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部分18至35周岁的女性公民、45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特别优秀的干部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三)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具备参加军事训练的身体素质。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后,由当地军事机关批准参加民兵组织。
以下人员优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
退役军人、共产党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通信、网络、多媒体制作、电力、修理、车辆驾驶、工程机械操作、医疗救护、化工专业、无人机操作与维修、舆论宣传等)、经过军事训练人员、户籍在本地或与本地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人员。
9.民兵的编组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城市一般以企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
10.民兵的奖励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11.相关权益和保障
(一)免费参加体检。基干民兵入队前组织身高、体重、血压、血常规、心电图等项目的免费体检。
(二)发放参训执勤补助。凡是经军事机关或政府共同批准参加军事训练、比武考核、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等活动的基干民兵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参训执勤补助。政府及企事业单位人员被编为基干民兵的,在参加上述活动期间既可领取参训执勤补助,同时原单位各项工资津贴照发。
(三)权益保障。基干民兵参加训练演习或执行任务前由负责组织的军事机关结合任务特点,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训练演习或执行任务期间发生伤亡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享受评残、抚恤、丧葬等优待政策。
(四)表彰先进典型。给予参加民兵比武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训练与执行任务表现突出的基干民兵精神与物质奖励。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且军事训练成绩优秀人员可被聘请为民兵教练员。
(五)其他抚恤、优待和权益保障。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和权益保障。
12.民兵的惩处
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