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324环责改字〔2025〕12号
镇平县起航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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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镇黄楝树崖村
法定代表人:王华芝
我局于 2025 年 7月1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新装备(无人机)非现场执法巡查时,发现你公司物料(页岩石)露天堆放在厂区内,设置有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5年7月1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7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登记表复印件、验收检测报告公示照片复印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等主要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规模。
2、2025年7月8日新装备(无人机)飞控照片,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在2025年7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