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不罚决字〔2024〕2号
单位名称:镇平县水务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镇侯公路黄庄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毕超峰
身份证号码:XXXXXX
2024年2月18日,市生态环境与安全中心交办问题“2024年2月3日镇平县污水中心出水口总氮日均值为15.01mg/L,排放标准为15mg/L。超标倍数为0.00067。”
2024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对镇平县水务服务中心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你中心副主任彭凯解释超标原因是天降大雪,气温骤降,白天气温降到0度以下,严重影响反硝化菌活性,导致处理效果下降,造成2月3日总氮日均值为15.01mg/L,超标倍数为0.00067。经调整工艺参数,加大曝气和污泥回流,增加去除总氮药剂投加量,于2024年2月4日已恢复正常,达标排放。
你中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委托书、现场照片、2月4日出水口数据、排污许可证、环评审批意见、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经我局集体会议研究,你中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二)可以不予处罚情形,3.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因子超标个数3个以下,有毒有害污染物除外)的规定,决定对镇平县水务服务中心不予行政处罚。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你中心应当:
1、你中心应当在以后工作注意气温变化,做好预案,及时调整参数,不得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