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抽平台涉及我县4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5410000467931144、SBJ25410000467931143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久红好日子调味品商行经销的生抽(酿造酱油)和一品红烧(酱油),标注生产厂家:河南省镇平县周董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久红好日子调味品商行经销的生抽(酿造酱油)和一品红烧(酱油)是从河南省镇平县周董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河南省镇平县周董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酿造食醋。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一品红烧(酱油)20箱,生抽(酿造酱油)12箱,售价35元/箱,货值金额1120元,违法所得56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召回到该批次的生抽(酿造酱油)和一品红烧(酱油)。
河南省镇平县周董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在2025年5月6日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被我局行政处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2.罚款86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144号。
二、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3534907、XBJ25411324463534905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朝朋便利店经销的长豆角和胡萝卜,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朝朋便利店经销的长豆角和胡萝卜是2025年5月19日从镇平县杨营镇久鸿农博城小兵蔬菜铺购进的,胡萝卜共购进10公斤,进价3元/公斤,售价4.76元/公斤,货值47.6元;长豆角共购进5公斤,进价4元/公斤,售价5.76元/公斤,货值28.8元,胡萝卜和长豆角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召回到该批次的长豆角和胡萝卜。
镇平县朝朋便利店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况的食用农产品。”、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胡萝卜、长豆角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