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5〕第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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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刘**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302319*****************
住址: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机关于2025 年 7月21日对你未申报登记进行装修施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镇平县涅阳路西段聚丰金城园C区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造成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无序施工的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鉴于你(单位)涉案实施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整改复查时仍未到房屋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登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去房屋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登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700元(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