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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18号)
来源: 时间: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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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抽平台涉及我6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5410000467931144、SBJ25410000467931143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久红好日子调味品商行经销的生抽(酿造酱油)和一品红烧(酱油),其中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久红好日子调味品商行经销的生抽(酿造酱油)是2024年2月21日从河南省镇平县周董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箱,每箱4桶,规格:5L/桶,进价8.75元/桶,售价12元/桶,货值金额96元,截止案发已全部售完;一品红烧(酱油)是2024年1月16日从河南省镇平县周董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箱,每箱12桶,规格:1L/桶,进价2.92元/桶,售价4元/桶,货值金额96元,截止案件剩余16桶,已没收。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的生抽(酿造酱油)和一品红烧(酱油)。

对生产厂家河南省镇平县周董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另立案查处。

镇平县久红好日子调味品商行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镇平县久红好日子调味品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周董”一品红烧(酱油)16桶;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151号。

二、抽样编号为GZJ25410000443036772、GZJ25410000443036771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润德姆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野生王葡萄露酒,商标:尚菲爵,规格型号:750mL/瓶,2%vol±1和精品红提子露酒(9 年树龄),商标:尚菲爵,规格型号:750mL/瓶,2%vol±1,其中酒精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 GB/T 27588-2011 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润德姆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野生王葡萄露酒,商标:尚菲爵,规格型号:750mL/瓶,2%vol±1和精品红提子露酒(9 年树龄),商标:尚菲爵,规格型号:750mL/瓶,2%vol±1是2023年1月9日从南阳高新区文涛副食红酒行购进的,野生王葡萄露酒和精品红提子露酒(9 年树龄)各购进25箱,共计50箱,6瓶/箱,进价25元/箱,货值金额1250元,该产品是在2023年过年期间超市做促销活动作为赠品免费发放的,无销售台账,截止案发,精品红提子露酒(9 年树龄)除抽样的5瓶外其余已全部发放,野生王葡萄露酒剩余9瓶,已没收。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张贴了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的精品红提子露酒(9 年树龄)和野生王葡萄露酒。

镇平县润德姆商贸有限公司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建立有进货查验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野生王葡萄露酒9瓶;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164号。

    三、抽样编号为SBJ25410000462030249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南阳一滴香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油,商标:益盛美+图形,规格型号:500 毫升/瓶,加工工艺及质量等级:石磨水代法/二级,生产日期:2024年7月30日,其中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接报告后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南阳一滴香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油,商标:益盛美+图形,规格型号:500 毫升/瓶,加工工艺及质量等级:石磨水代法/二级,生产日期:2024年7月30日是2024年7月29日接到长葛市(刘恒)的委托生产订购信息后,依照订单生产加工的,共生产本批次芝麻油5件,规格型号:500 毫升/瓶,18瓶/件,共90瓶,货值金额1170元,违法所得936元。当事人生产完毕后按订单发货给委托人刘恒,发货后无库存。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向委托方发送召回通知,召回该批次芝麻油18瓶(其中3瓶生产企业自行送检),剩余15瓶。

南阳一滴香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芝麻油15瓶;2.没收违法所得936元;3.罚款7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163号。

四、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4930347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创兴生鲜超市经销的腐竹,商标:金达和字母,规格型号:350 克/袋,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6日,标称生产者名称:许昌双利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接报告后生产厂家于2025年4月29日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创兴生鲜超市经销的腐竹,商标:金达和字母,规格型号:350 克/袋,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6日,标称生产者名称:许昌双利食品有限公司是2025年3月从一白色箱式送货车上购进的,共购进1箱,20袋/箱,进价8.5元/袋,售价10元/袋,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00元。该批次腐竹除抽检的6袋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张贴召回公告召回到该批次腐竹。

镇平县创兴生鲜超市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罚款1100元;3.销售不合格腐竹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