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6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91号)》、《镇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镇农字〔2024〕6号)。
二、补助对象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
三、补助范围
全县范围内按要求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因病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猪,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猪、流产死胎和木乃伊胎等。
四、补助标准
(一)集中处理。统一收集、转运至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病死猪,按照处理和转运协议约定,对承担处理任务的无害化处理场每头补助40元,对承担转运任务的转运者每头补助20元。
(二)自行处理。规模养殖场配备专业无害化处理设施自行处理的病死猪,按照每头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结合当年资金盈余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五、补助发放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以河南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核算补助资金数额。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待各级财政资金到位后,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