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罚决字〔2025〕11号
镇平县聚力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6DTF485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大刘营村魏庄6组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镇平县聚力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随后现场检查调取该公司管理台账,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025 年 4 月份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5 月 22 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相关手续主要证明镇平县聚力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等。2、2025 年 5 月 22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示意图、台账记录情况、无人机巡查照片主要证明镇平县聚力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025 年 4 月份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3、2025 年 5 月 22 日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5〕10号),责令你单位 1、立即补齐缺失的2025年4月份环境管理台账。2、立即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025 年 6 月 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如下整改:1、补齐缺失的 2025年4月份环境管理台账。2、立即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025 年 6 月 1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5〕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2, 1, 1],处罚金额(X):7050,代入公式:705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2 / 5 )² + ( 1² + 1² + 3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70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柒仟零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 0003 0026 28636012-0001;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0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3 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 月 25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