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5〕第163号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个人姓名:乔**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51965****
住址: 城关镇****
本机关于 2025 年4月29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镇平县规划区内中山街与察院街交叉口西北角所建房屋,该房屋坐西朝东,南北走向,框架结构,东西14.2米,南北34.4米,西侧突出部分东西2.6米,南北6.7米,楼顶炮楼面积为17.42㎡,楼顶炮楼面积为17.42㎡,建设七层,建设总面积为3558.7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3548043.84元的1%罚款,面积3558.72㎡,罚款人民币35480.44(叁万伍仟肆佰捌拾元肆角肆分)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国库信用联社(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