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5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4930392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赵霞百货零售店经销的芝麻煎饼(糕点),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赵霞百货零售店经销的芝麻煎饼(糕点)是2025年3月2日从镇平县佳顺副食店购进的,购进1箱,5公斤,进价12元/公斤,标注生产厂商:鹿邑县金兹富食品厂,生产日期:2025年2月7日,保质期:9个月,购进后在店内拆装零散销售,售价16元/公斤,除抽检样品2.43公斤外,剩余已全部售完,货值8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召回到该批次芝麻煎饼(糕点)。
镇平县赵霞百货零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镇平县赵霞百货零售店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126号。
二、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4930373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泽胜便利店经销的蛋黄散(糕点),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泽胜便利店经销的蛋黄散(糕点)是2025年2月从镇平县金老板副食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5公斤,进价为13元/公斤,当事人购进后在店内拆装零散销售,售价为16元/公斤,除抽样的2.3公斤外,剩余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6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召回到该批次蛋黄散(糕点)。
镇平县泽胜便利店经销的蛋黄散(糕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小食品经营店,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时间较短,食品来源合法,货值金额较小,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镇平县泽胜便利店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当罚【2025】136号。
三、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5630964ZX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全兴学校采购的大葱,其中噻虫嗪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全兴学校采购的大葱是2025年3月25日从镇平县笑峰蔬菜批发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86.5公斤,进价为3.2元/公斤,货值金额276.8元,除抽样的2.4kg外,剩余的大葱已做配菜使用完毕。
镇平县全兴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鉴于噻虫嗪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不合格,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大葱)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5〕10号。
四、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5630893ZX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杨营镇金陵幼儿园采购的大葱,其中噻虫嗪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杨营镇金陵幼儿园采购的大葱是2025年3月24日从镇平县小兵蔬菜批发店购进的,共购进10.5公斤,进价为3.8元/公斤,货值金额39.9元,除抽样的2.7kg外,剩余的大葱已做配菜使用完毕。
镇平县杨营镇金陵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鉴于噻虫嗪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不合格,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5〕149号。
五、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110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贾宋镇贾宋小学采购的辣椒,其中吡唑醚菌酯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贾宋镇贾宋小学采购的辣椒是2025年3月20日由镇平县聚清公司配送的,共购进48.3公斤,进价为4.5元/公斤,货值金额217.35元,除抽样的3公斤外,剩余的辣椒已使用完毕。
镇平县贾宋镇贾宋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鉴于吡唑醚菌酯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不合格,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