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5 〕第148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个人姓名:刘**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3292005****
住址: 新野县上庄乡韩营村****
本机关于2025 年 4月 24 日对刘**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24日10时20分,驾驶车牌号为豫RTU520的大型自卸货车,装载渣土行驶至镇平县紫金城路南段时,实施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经现场勘验,因你所驾驶车辆遗撒造成道路污染的长度在12米,且现场已将车辆包扎完好,现场遗撒清理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50米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所以认定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叁仟元整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