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5〕第113号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个人姓名:李**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3241************* 住址:镇平县**********号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对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8日在镇平县**********所建房屋,该房屋坐东面西,砖混结构,1层东西28米,南北8.3米,2层东西30.7米,南北8.3米,3层东西14米,南北8.3米,建设三层,总建设面积为603.41平方米。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603410元的1﹪罚款,罚款人民币6034.1元(陆仟零叁拾肆元壹角)的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