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6号
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5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5630950ZX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杨营镇岁坡小学使用的餐盘,其中大肠菌群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杨营镇岁坡小学使用的餐盘是自己清洗消毒后使用的。
镇平县杨营镇岁坡小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镇平县杨营镇岁坡小学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当罚【2025】30号。
二、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060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张林镇中心小学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碗,其中大肠菌群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张林镇中心小学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碗是自己清洗消毒后使用的。
镇平县张林镇中心小学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镇平县张林镇中心小学食堂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当罚【2025】31号。
三、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4930213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孟谷泉黄酒加工厂生产,镇平县孟谷泉洞藏黄酒便利店销售的孟谷泉洞藏黄酒,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孟谷泉黄酒加工厂生产,镇平县孟谷泉洞藏黄酒便利店销售的孟谷泉洞藏黄酒,商标:孟谷泉,生产日期:2025年1月9日,规格型号:2500ml/坛,酒精度:17.3%vol,保质期:36个月。该批次黄酒共生产加工50公斤,分装20坛,每坛2.5公斤,已销售18坛(含抽样4坛),剩余2坛未销售,已于2025年4月22日予以扣押,销售金额1620元,违法所得1620元。当事人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召回到该批次黄酒。
镇平县孟谷泉黄酒加工厂生产,镇平县孟谷泉洞藏黄酒便利店销售的孟谷泉洞藏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鉴于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时间较短、食品来源合法,货值金额较小,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本批次剩余未销售黄酒2坛;2.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3.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5〕123号。
四、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115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张林乡第二初级中学食堂采购的辣椒,其中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张林乡第二初级中学食堂采购的辣椒是由南阳聚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配送,共配送辣椒9.55公斤,进价4.5元/公斤,货值42.97元,除抽样的2.5公斤,剩余的辣椒做配菜已使用完毕,无违法所得。
镇平县张林乡第二初级中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因联苯菊酯是一种杀虫剂,在种植过程中使用,造成不合格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同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5〕9号。
五、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101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恒昌百货张林生活广场销售的辣椒,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恒昌百货张林生活广场销售的辣椒是2025年3月18日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万邦D1-7-111老宋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16.5公斤,货值33元,2025年3月19日经分拣,损耗2.93公斤,除抽样2.616公斤外,剩余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召回到该批次辣椒。
镇平县恒昌百货张林生活广场销售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因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在种植过程中使用,造成不合格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同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