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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应急管理局约谈企业负责人保障安全生产
来源: 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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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近日,县应急管理局对镇平县某工贸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警示约谈。本次约谈主要围绕由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跟踪督导

20256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工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特种作业电焊工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针对这一违规行为,我局立即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无证人员的焊割作业,并限期整改完毕。同时,我们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及无证作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在约谈过程中,我们详细阐述了无证作业的危害性,以及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要求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务必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经过严格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证,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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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2000年12月25日晚9时左右,王某某等4名均无证上岗的电焊工,在东都商厦地下一层焊接该层与地下二层分隔铁板时,电焊火渣溅落到地下二层的可燃物上引发火灾,王某某等人用水扑救无效后未报警,即逃离现场,并订立攻守同盟。12月27日上午,逃跑后的4名电焊工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消防、刑事侦查人员及技术专家已在起火点上部的铁板处查获电焊机、电焊枪、电焊条,并在起火点提取了电焊后形成的焊渣,认定火灾是电焊焊渣溅落到地下二层的家具、绒布后造成的。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已得到当时在地下一层搬运货物人员的旁证。现洛阳市公安机关已对王某某、宋某某、来某某、丁某某4名电焊工及当时在现场工作并事后作伪证的8人依法刑事拘留。 

应急管理局提示

电气焊作业“十不准”“九必须

十不准:

1.无证人员,不准焊割作业;

2.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制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制作业;

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来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制作业;

8.焊制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制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制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二、九必须

1.必须使用合格的电气焊设备,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2.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配齐足够的火火设备:

3.电气焊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护人员:

4.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5.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分布及气瓶放置必须满足安全间距:

6.必须明确电气焊作业现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7.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8.在高处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清理下面的可燃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9.特殊敏感时期、复杂动火环境电气焊作业必须提级管理。

 

特种作业证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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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