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4 环不罚决字〔 2025 〕2 号
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前程农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南阳市镇平县侯集镇马圈王村
负责人:李振垚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前程农路分公司承建的镇平县侯集镇马圈王赵河危桥建设项目施在焊接工序中,未使用焊烟 收集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一份、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一份等主要 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地址、经营范围;2、我局执法人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 张、勘察示意图等, 证明你公司在承建的镇平县侯集镇马圈王赵河危桥建设项目,施 工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活动,未按照规定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符合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二项“可以不予处罚情 形中的:6.单位不正常使用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 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前程农路分公司不予处罚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作出书面承诺书; 2.加强对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及使用情况,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