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裕家乐购物超市经销的青脆梅(凉果类),其中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裕家乐购物超市经销的青脆梅(凉果类),商标:芊坊佰记和图形和字母,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标注生产商:杭州果裕园食品有限公司。该批次青脆梅(凉果类)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0日从南阳双铺农贸市场购进的,共购进1件5公斤,货值110元。当事人购进后在店内拆装零散销售,除抽样1.8公斤外,剩余3.2公斤已全部售完,售价8.4元/公斤,货值金额168元。当事人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召回到该批次青脆梅(凉果类)。
镇平县裕家乐购物超市经销的青脆梅(凉果类)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由于当事人储存不当,导致该批次食品受潮后发生霉变造成的不合格,鉴于当事人为小食品经营店,属初次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时间较短、食品来源合法,货值金额较小,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5〕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