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4号
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善康餐饮店采购的姜,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善康餐饮店采购的姜是2025年3月18日从穰东街上购进的,共购进4公斤,货值24元,抽样2.3公斤,剩余1.7公斤已作配菜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镇平县善康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由于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合格的原因是在种植过程中造成的,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无证据表明该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对于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