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3号
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安子营乡第一初级中学食堂采购的大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安子营乡第一初级中学食堂采购的大葱是由镇平县聚清公司配送的,购进日期:2025年3月19日,共购进6.75公斤,货值34.97元,抽检样品2.28公斤,剩余4.47公斤作为配菜已使用完毕。
镇平县安子营乡第一初级中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大葱)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5〕8号。对上家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老来大葱蔬菜批发店案件线索移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