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许可
来源: 时间:2025-06-10
分享:

职权名称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名称

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许可

受理地点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09:00   下午 17:00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377--65969827

办件类型时限

即办件(1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责任科室

行政审批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1.使用林地申请表(必要 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必要 复印1份)

3.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必要 复印1份)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必要 原件1份)

5.所在省辖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必要 原件1份)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容缺后补 原件1份)

7.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的材料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必要 0份)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依据

财税【2015122 二、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的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豫财综【201610号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按每平方米6元征收。宜林地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其他林地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财税【20151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投诉电话

0377-65996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