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5)第133号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个人姓名:田**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82519870630****住址:上蔡县******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对 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5 年4 月 21日,在********向南80米路东,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查,该处所占道路南北长6米,东西宽1米,共6平方米。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所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6000元(陆千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国库信用联社(账号: 00000003002628636012-0001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