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罚决字〔2025〕8号
南阳市盛祥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994巷69号南阳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王双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 年 4 月 2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镇平县遮山镇(G312)南区域进行飞控任务时,发现南阳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有多辆重型柴油货车,随即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对重型柴油货车进行抽检,发现其中一辆悬挂号牌为豫 RZ9775 的车辆存在柴油车后处理装置垫高氮氧化物传感器,该车所有人为南阳市盛祥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存在采取破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方式,使其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南阳市盛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所有人对该车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公司于 2025 年4月29日、提供的:1.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豫 RZ9775车辆相关违法行为的影像资料;豫 RZ9775 车辆照片;豫RZ977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主要证明位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5〕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修复被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2025 年5月 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南阳市盛祥物流有限公司已将豫 RZ9775 车辆垫高的螺母垫片进行拆除,后处理装置恢复至出厂原状。
2025 年 5 月 26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1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3 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