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4 环责改字〔 2025 〕4 号
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前程农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南阳市镇平县侯集镇马圈王村
负责人:李振垚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侯集镇 马圈王村飞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建的镇平县侯集镇马圈王 赵河危桥建设项目正在施工,后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 公司承建的镇平县侯集镇马圈王赵河危桥建设项目在焊接工序 中,焊烟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 张、营业 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 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 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 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在焊接工序中,有效使用焊烟收集 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 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 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