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2号
国抽平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涉及我县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007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柳泉铺镇大湖小学使用的自消毒圆碗,其中大肠菌群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柳泉铺镇大湖小学使用的自消毒圆碗是自己清洗消毒后使用的。
镇平县柳泉铺镇大湖小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镇平县柳泉铺镇大湖小学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当罚【2025】37号。
二、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0015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柳泉铺镇第二中心小学使用的自消毒圆碗,其中大肠菌群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柳泉铺镇第二中心小学使用的自消毒圆碗是自己清洗消毒后使用的。
镇平县柳泉铺镇第二中心小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镇平县柳泉铺镇第二中心小学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当罚【202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