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罚决字(2025)第01号
☑个人姓名: 王**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 住址: ***
本机关于2025年3月9日对王**占用基本农田取土毁坏种植条件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镇平县高丘镇先师庙村十组基本农田取土,毁坏种植条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取土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
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耕地开垦费的1倍罚款,按15元/m²计算,面积66.69m²,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高丘镇财政所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丘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