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 (镇)城罚决字〔2025〕第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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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姜**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519750516****
住 址:镇平县侯集镇东门村12组
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对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镇平县规划区内玉都街道碾坊庄村杏山大道****所续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该房屋砖混结构,主房坐南面北,东西30米,南北14.5米,续建一层,第九层面积为435平方米。(1-8层已另案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按700元/㎡计算,面积435㎡,罚款人民币30450元(叁万零肆佰伍拾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