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 (镇)城罚决字〔2025〕第 48 号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个人姓名: 吴**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519740215****
住址: 镇平县城关镇西关南场*********
本机关于2025年3月4日对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镇平县规划区内校场路****所建房屋, 该房屋南北走向,坐西朝东,框架结构,一层东西10.4米,南北5.8米,二至三层东西11.8米,南北5.8米,在建三层,建设总面积为197.2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
根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8%罚款,按1000元/㎡计算,面积197.2㎡,罚款人民币15776元(壹万伍仟柒佰柒拾陆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国库信用联社(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