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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1324 环责改字〔2025〕8 号
来源: 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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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4 环责改字〔2025〕8 号

南阳市铭洁清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雪枫街道八里庙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杨华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2025 年 2 月份环境管理台帐内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晌评价审批手续、验收;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证据照片、2 月份环境管理台帐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 2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