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执法信息

豫1324环责改字〔2025〕9号
来源: 时间:2025-05-14
分享: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24环责改字〔2025〕9号

 

南阳市盛祥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99469号南阳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王双强  

20254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南阳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开展重型柴油货车抽检工作时发现,南阳盛祥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柴油货车豫RZ9775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豫RZ9775车辆相关违法行为的影像资料;豫RZ9775车辆照片;豫RZ977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修复被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