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4 环罚决字〔 2025 〕6 号
南阳筑隆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侯集镇田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单位实 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 月 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 无人机对侯集镇田寨村飞控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承建的镇平县赵 河、淇河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正在施工,后经调查,发现你单位镇平县赵河、淇河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没有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 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 月 1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4 环责改字〔2025〕5 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2025 年 1 月 1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25 年 1 月 15 日你公司已按照要求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025 年 2 月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4 环罚告字〔2025〕5 号),告知拟对 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南阳筑隆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 裁量 因 素裁量 等级(Bi) :[1, 1, 1, 1, 1, 1, 1] ,处 罚金额(X) : 36000,代入公式:36000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3 / 5 )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镇平县信用联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3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