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王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典型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7日,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杨某某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镇平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王某某、杨某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通过中间人王某杰从湖南省烟花爆竹批发商处购入价值7.4万元的烟花爆竹,在镇平县内非法销售。2024年1月13日,西峡县公安局查获其未售出烟花爆竹(价值33120元),现场扣押鞭炮64件、烟花153箱。经调查,二人实际销售金额仅为100元,非法获利20元。
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相关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某、杨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4万元(肆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0元(贰拾元整)。
三、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均需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要求,零售经营者必须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确保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经营。
本案中,王某某、杨某某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虽实际获利较少,但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破坏市场管理秩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此外,二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不起诉后仍接受行政处罚,凸显了“行刑衔接”机制的有效性,确保违法行为在刑事与行政层面均得到妥善处理。
四、知识点自测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 )、( )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A.燃放
B.生产
C.经营
D.运输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