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2024〕2号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征收土地报批工作效率,规范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充分保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土地征收委托制度
镇平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镇平县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具体的土地征收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负责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负责拟征收土地公告的张贴工作,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要拍照留存公告张贴位置、发布人员、发布时间等信息。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订协议,做到不缺项、不漏人。
三、镇平县人民政府承担委托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征地和补偿安置等工作。
2024年1月17日
主办:县自然资源局 督办:县政府办五科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