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
三、禁止事项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禁火范围内进行祭祀活动时在林地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许愿灯等。
(三)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田埂草、烧秸秆、烧垃圾、熏草积肥。
(四)严禁在林地及林地边缘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生火野炊。
(五)严禁在林地私设电网等电力设施设备捕猎野生动物。
(六)严禁在林地内违规架设电力输电实施、乱接拉电线。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广泛宣传,压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全覆盖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森林防火意识,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全民参与共筑防线”的浓厚氛围。要坚决扛牢属地防火责任,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各相关部门要紧盯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开展火险隐患排查整治,推动实现问题隐患动态清零。各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要知责守责,落实落细各项禁火措施。
(二)加强管理,设卡严查。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协同联动,加强对林区内施工、经营等行为的管理。要紧盯清明节、“五一”等重点时段和春耕生产期农林交错地带,在村口、路口、山脚设卡严查,重点加强对野游路线、进山小路、林缘结合部的巡查,严防火源火种进山入林。
(三)强化备勤,严格值守。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配齐备足应急物资,扎实开展应急演练,时刻做好抢险救援准备。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和信息报送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值班电话:0377-65610999
县林业局值班电话:0377-65986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