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指 南
职权名称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子项名称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 ||
受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D区14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911679 |
办件类型及办结时限 | 承诺件45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自然人 |
责任科室 | 统计局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人口普查先进集体个人审批表 以上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 ||
办事流程 | 收件 受理 审核 决定 送达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679 |
职权名称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子项名称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受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D区14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911679 |
办件类型及办结时限 | 承诺件9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自然人 |
责任科室 | 统计局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批表 以上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 ||
办事流程 | 收件 受理 审核 决定 送达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679 |
职权名称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子项名称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
受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D区14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911679 |
办件类型及办结时限 | 承诺件45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责任科室 | 统计局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 以上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 ||
办事流程 | 收件 受理 审核 决定 送达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679 | ||
职权名称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子项名称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受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D区14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911679 |
办件类型及办结时限 | 即办件1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自然人 |
责任科室 | 统计局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批表 以上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 ||
办事流程 | 收件 受理 审核 决定 送达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679 |
职权名称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子项名称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受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D区14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911679 |
办件类型及办结时限 | 即办件1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责任科室 | 统计局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 以上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 ||
办事流程 | 收件 受理 审核 决定 送达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679 |
职权名称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子项名称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受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D区14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911679 |
办件类型及办结时限 | 即办件1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责任科室 | 统计局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以上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 ||
办事流程 | 收件 受理 审核 决定 送达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679 |
职权名称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子项名称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受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D区14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911679 |
办件类型及办结时限 | 即办件1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自然人 |
责任科室 | 统计局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突出贡献集体和突出贡献个人审批表 以上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 ||
办事流程 | 收件 受理 审核 决定 送达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6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