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事项列表
序号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法定时限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 7个工作日 |
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程名称变更) | 7个工作日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 7个工作日 |
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 7个工作日 |
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7个工作日 |
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规模变更) | 7个工作日 |
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变更) | 7个工作日 |
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7个工作日 |
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 7个工作日 |
1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7个工作日 |
1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7个工作日 |
1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 | 7个工作日 |
1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7个工作日 |
14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15个工作日 |
15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 | 15个工作日 |
1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15个工作日 |
17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5个工作日 |
18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 7个工作日 |
19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注销 | 2个工作日 |
20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 | 2个工作日 |
21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7个工作日 |
22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 | 2个工作日 |
23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5个工作日 |
24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5个工作日 |
25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 5个工作日 |
26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5个工作日 |
27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5个工作日 |
28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变更备案 | 5个工作日 |
29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20个工作日 |
30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 | 20个工作日 |
31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 20个工作日 |
32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注销) | 20个工作日 |
33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设立) | 20个工作日 |
34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变更) | 20个工作日 |
35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注销) | 20个工作日 |
办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根据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决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6号)第一条: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 9、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程名 称变更)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程名称的书面申请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 位变更)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的书面申请 3、建设单位和变更后的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 位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申请 3、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建设单位对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书面任命文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规 模变更)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增加部分的建设工程施工说明和施工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规模的书面申请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 位变更)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建设单位和变更后的勘察单位签订的勘察合同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的书面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 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 位变更)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建设单位和变更后的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的书面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 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 4、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单 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的书面申请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 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根据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决定)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的书面申请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城市与建筑设计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免于提交)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 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城市与建筑设计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 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子项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质量安全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 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质量安全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安监站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设备需提供)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3、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4、产品合格证 5、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6、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7、营业执照(可免于提交)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注销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安监站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设备需提供)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2、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注销申请表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 知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安监站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3、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4、辅助起重机械设备产品合格证明 5、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 8、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9、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0、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审核表 11、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安监站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3、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安监站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2、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申请表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住宅质量说明书 2、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可免于提交) 7、住宅质量保证书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可免于提交)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63910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审批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可免于提交) 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63910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名称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质监站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第五款: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第十九条第四款: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工程质量验收联系单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名称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 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已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名称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 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 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变更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名称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变更备案申请表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 |
责任科室 | 住房保障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营业执照(可免于提交)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职称证书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申报表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 |
责任科室 | 住房保障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企业工程、财务、统计负责人任职文件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营业执照(可免于提交) 5、职称证书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两书执行情况报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 |
责任科室 | 住房保障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股东会决议 2、企业章程 3、营业执照(可免于提交) 4、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登记申报表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注 销)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 |
责任科室 | 住房保障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可免于提交)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设立)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 |
责任科室 | 住房保障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营业执照 2、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 4、劳动合同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变更)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 |
责任科室 | 住房保障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营业执照 2、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 4、劳动合同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
办 事指南
职权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注销)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 |
责任科室 | 住房保障股 | 咨询电话 | 0377-65963097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企业准予注销登记书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968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