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罚决字〔2025〕7号
镇平县华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地址:镇平县将军路南段与新312国道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勤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镇平县华顺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豫RH9987、豫RMT615、豫RK5170,三辆车利用替车替气代检方式并为上述三辆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镇平县华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收费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将涉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报告单车辆进行召回,并重新进行检验,并将结果进行上传。
2025年 1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该公司已将豫RH9987、豫RMT615、豫RK5170,召回检测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2025 年 1 月 23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罚金额壹拾壹万陆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1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3 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