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执法信息

豫1324环罚决字〔2025〕5号
来源: 时间:2025-04-08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4环罚决字〔2025〕5号

 

镇平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街道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林明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517日对镇平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调取检车线系统影像资料记录时,记录显示有 2024 64日豫R278W5车辆OBD信息与本车车架号不一致情况;20246 3 日豫 RT37222024 6 4 日豫 RT3728 车辆 OBD检测时 CALID CVN 数据均未读出,镇平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单;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情况,违法行为持续为一个月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并将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召回并重新上线检测。

20251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将豫 R278W5、豫 RT3722、豫 RT3728 车辆召回重新进行了检测,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1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123日镇平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具体内容如下:1.对于检查时发现豫 R278W5 车辆 OBD 信息与本车车架号不一致情况,豫 RT3722、豫 RT3728 车辆 OBD 检测时 CALID CVN 数据均未读出,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单;判定我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内容没有异议。根据检查情况,我站调取数据显示在OBD检测时出现接触不良,时断时续现象,故造成该问题,我站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已将车辆召回整改。该三台车是设备故障及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不存在主观故意;同时在上级部门检查时积极配合,保证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国标认真检测车辆,听从安排落实要求。2.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困难,收入下滑,申请贵局从轻处罚,以利于企业更好地开展规范经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经集体讨论,镇平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涉嫌机动车检测数据造假,根据相关要求不符合从轻处罚要求,陈述申辩不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

2、行政处罚壹拾壹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镇平县信用联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四楼综合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四楼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