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罚决字〔2025〕4号
南阳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遮山镇温州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宏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 1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橙色预警期间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材料;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5〕1号),责令你单位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确保喷涂工序停产到位。
2025 年 1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查你单位已按照规定要求整改到位。
2025 年 1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该公司于2025年1月1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我局给予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对于违法行为已认识到错误,此次违法是车间工人在验收一根油漆未干的钢构件时发现部分部位存在磕碰生锈,擅自进行了表面补漆。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召开全体会议对工人批评教育,让工人了解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
2.保证以后严格按照重污染管控要求,定期对工人进行环保教育,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对各管理岗位实施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更换,规范环保台账记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3, 1],处罚金额(X):19067,代入公式:19067 = 10000 + ( 50000 - 1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9067。
经我局复核,该公司在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不符合减免条件,对于该公司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玖仟零陆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银行账号:XXXXXX;账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08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0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