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介绍
根据《镇平县统计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南阳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主要 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 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 计标准;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负责执行统计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全县统计 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协调全县统计执法工作,负责提出统计违 法违纪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统计行政部 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负责全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 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市统计局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核 算各乡镇、街道生产总值,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县、乡镇、街道、 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接受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 国力普查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 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 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 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 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 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 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 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 数据。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 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 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 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 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 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 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 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县级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 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县服务业统计信 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 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协助乡镇、街道管理统计站长;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 术队伍建设。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 系统,组织制定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 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乡镇、街道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 建设。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厅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宛办文〔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镇平县统计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完善统计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建立高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统计法治建设,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镇平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我县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负责执行国家、省、市统计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我县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协调全县统计执法工作,负责提出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负责全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市统计局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核算各乡镇、街道生产总值,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县、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接受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审批县级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县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县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十)协助乡镇、街道管理统计站长;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乡镇、街道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镇平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加挂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整理和报送政务信息;起草重要的报告、总结和文件;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全县统计事业费,国家和省、市、县拨款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和内部制度建设;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乡镇、街道管理统计站长工作;指导全县统计专业队伍建设;负责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组织管理全县统计干部业务培训;负责局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指导部门和乡镇、街道统计法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督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协调全县统计执法工作,提出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负责全县统计执法工作;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协调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二)综合核算股(对外加挂行政审批股)。监测预警全县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县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工作。组织落实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各乡镇、街道生产总值,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监测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对城区经济、县域经济、乡镇经济、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考核;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承担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县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三)统计业务股(对外加挂投资业务股)。组织开展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统计;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服务业、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劳动工资统计、科技研发、社会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创新、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业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农业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等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承担全县统计名录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规定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落实“四上企业”和进库报批工作。
(四)工业统计股(对外加挂能源统计股)。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指导推行产业集聚区工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工业企业及大工业个体户的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及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能源使用、节约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组织指导能源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第七条 县统计局直接管理县属镇平县经济社会调查队、镇平县统计局普查中心、镇平县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镇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镇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