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5〕第30号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个人姓名: 杨**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51967**** 住址: 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
本机关于 2025 年 2月26日对杨**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立案调查。经调查,杨**在健康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西侧路南占用城市道路东西长35米,南北宽4米,共140平方米。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严重违法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19000元(壹万玖仟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