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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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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机关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确认的我县行政执法主体有: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镇平县杨营镇人民政府、镇平县石佛寺镇人民政府、镇平县遮山镇人民政府、镇平县安字营镇人民政府、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镇平县二龙乡人民政府、镇平县高丘镇人民政府、镇平县郭庄乡人民政府、镇平县侯集镇人民政府、镇平县贾宋镇人民政府、镇平县老庄镇人民政府、镇平县柳泉铺镇人民政府、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镇平县马庄乡人民政府、镇平县彭营镇人民政府、镇平县曲屯镇人民政府、镇平县王岗乡人民政府、镇平县枣园镇人民政府、镇平县张林镇人民政府。

(二)县直部门: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镇平县发展改革委员会、镇平县公安局、镇平县教育体育局、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镇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镇平县司法局、镇平县民政局、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平县交通运输局、镇平县财政局、镇平县审计局、镇平县统计局、镇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平县自然资源局、镇平县城市管理局(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镇平县农业农村局、镇平县林业局、镇平县水利局、镇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镇平县医疗保障局、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镇平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镇平县科学技术局、镇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镇平县应急管理局镇平县机要保密局、镇平县档案局、镇平县新闻出版局。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示,履行法定职责。实行省垂直管理和市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镇平县公安局所辖分局、各派出所及直属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镇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